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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烟商初字第1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彦瑾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XX。


法定代表人:冉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彦瑾,山东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河南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XX,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XX,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XX公司诉被告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XX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山东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XX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XX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6减半收取11603元,由原告苏州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孙 威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张XX


  • 2015-04-10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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