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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韶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韶浈法民二初字第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晴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冯XX,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邱XX,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官。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欧XX,广东XX律师。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晴波,广东XX律师。


被告:韶关市XX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西堤北XX。


法定代表人:余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X,广东XX律师。


被告:韶关市XX公司第四工程处。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西堤中XX第三座房轴西41-42。


负责人: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邱XX诉被告韶关市XX公司、韶关市XX公司第四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XX、邱XX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冯XX、邱XX负担。


审判员  戚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3-24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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