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
诉讼代理人:曾XX,广东XX律师。
被告:雷XX。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陈XX,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晴波,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诉被告雷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谭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16.92元,减半收取808.46元,由原告谭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
书 记 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