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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与雷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5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晴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谭XX。


诉讼代理人:曾XX,广东XX律师。


被告:雷XX。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陈XX,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晴波,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诉被告雷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谭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16.92元,减半收取808.46元,由原告谭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



书 记 员  梁XX


  • 2014-06-09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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