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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许XX与韶关市XX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3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晴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


原告:许XX。


以上两原告诉讼代理人:欧XX、李晴波,广东XX律师。


被告:韶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XX,经理。


诉讼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许XX诉被告韶关市XX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谭XX


  • 2014-04-22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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