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XX。
委托代理人蒋XX,上海XX律师。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
原告孔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XX及其委托代理人蒋XX、被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XX诉称,婚后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
被告徐XX辩称,被告没有外遇,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原告孔XX要求与被告徐XX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孔XX要求与被告徐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孔XX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4年10月31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宋 佩
书 记 员 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