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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XX与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孔XX。


委托代理人蒋XX,上海XX律师。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


原告孔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XX及其委托代理人蒋XX、被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XX诉称,婚后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


被告徐XX辩称,被告没有外遇,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原告孔XX要求与被告徐XX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孔XX要求与被告徐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孔XX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4年10月31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宋 佩



书 记 员 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 2014-11-03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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