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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XX公司与钱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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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欣律师

案件详情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XX。


委托代理人钱XX,上海钱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瑛,上海钱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XX。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XX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丁康威


代理审判员  姚 跃


代理审判员  俞XX



书 记 员  何 倩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 2014-12-10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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