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XX杜XX,男,汉族,1947年12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XX律师。
被XX曹县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磐石办事处青菏路南XX(原碧波酒厂南邻)。
法定代表人金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XX杜XX与被XX曹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XX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对被XX曹县XX公司名下帐户进行了冻结。2015年5月28日,原XX杜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XX被XX曹县XX公司名下帐户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原XX杜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XX曹县XX公司名下帐户的冻结。
审 判 长 周XX
审 判 员 庞XX
人民陪审员 宗XX
书 记 员 万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