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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XX杜XX与被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商梁民初字第0146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廉颇律师

案件详情




原XX杜XX,男,汉族,1947年12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XX律师。


被XX曹县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磐石办事处青菏路南XX(原碧波酒厂南邻)。


法定代表人金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XX杜XX与被XX曹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XX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对被XX曹县XX公司名下帐户进行了冻结。2015年5月28日,原XX杜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XX被XX曹县XX公司名下帐户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原XX杜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XX曹县XX公司名下帐户的冻结。


审 判 长  周XX


审 判 员  庞XX


人民陪审员  宗XX



书 记 员  万XX


  • 2015-05-28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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