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XX。
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北XX律师。
被告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XX与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XX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XX承担。
审判员 郑XX
书记员 肖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