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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与伍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姜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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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伍某,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X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伍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X撤回起诉。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100,邮寄费46元共计146元由原告袁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菊兰



书 记 员  叶 俊


  • 2014-07-16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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