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刘XX,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光智,福建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林XX,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庄XX,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许XX,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赖XX、周XX,福建XX律师、律师助理。
原告(反诉被告)刘XX、林XX与被告庄XX、被告(反诉原告)许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刘XX、被告(反诉原告)许XX于2014年2月17日以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追加林XX为共同原告,林XX未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刘XX与被告(反诉原告)许XX以已庭外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已合法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原告(反诉被告)林XX的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XX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本诉受理费556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8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XX负担;反诉受理费7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许XX负担。
审 判 长 洪 涌
代理审判员 吴雅莉
人民陪审员 黄清渠
书 记 员 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