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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刘XX、林XX与被告庄XX、被告(反诉原告)许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3)晋民初字第74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龚光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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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刘XX,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光智,福建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林XX,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庄XX,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许XX,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赖XX、周XX,福建XX律师、律师助理。


原告(反诉被告)刘XX、林XX与被告庄XX、被告(反诉原告)许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刘XX、被告(反诉原告)许XX于2014年2月17日以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追加林XX为共同原告,林XX未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刘XX与被告(反诉原告)许XX以已庭外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已合法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原告(反诉被告)林XX的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XX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本诉受理费556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8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XX负担;反诉受理费7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许XX负担。


审 判 长  洪 涌


代理审判员  吴雅莉


人民陪审员  黄清渠



书 记 员  颜XX


  • 2014-02-19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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