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XX,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卫东,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卞XX,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黄XX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XX又以与被上诉人卞XX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为530元由上诉人黄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X
代理审判员 余盾
代理审判员 张X
书 记 员 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