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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XX公司与孟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卫东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XX,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X,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XX,男,汉族,1984年7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黄卫东,广东XX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丰婷XX”)因与被上诉人孟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判决:“一、确认原告佛山市XX公司与被告孟XX在2011年3月8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13年9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佛山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210.638元予被告孟XX。三、驳回原告佛山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丰婷XX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请求是:孟XX入职丰婷XX工作至2013年8月底,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并于2013年9月1日离开丰婷XX,此后就再也没有回丰婷XX上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丰婷XX无需向孟XX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孟XX虽然在向丰婷XX发的邮件中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与没有依法购买社保提出过异议,但是,孟XX并没有明确以丰婷XX没有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因此,一审法院以上述理由判令丰婷XX向孟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是错误的。综上,丰婷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丰婷XX无需向孟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210.63元;3.判令孟XX承担本案一审与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孟XX答辩称:孟XX并非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丰婷XX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XX是因自身原因辞职的。丰婷XX提交的电子邮件没有原件予以核对,孟X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以确认,该证据中孟XX也没有提出辞职,恰恰反映出丰婷XX存在不与孟XX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孟XX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丰婷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诉人丰婷XX和被上诉人孟XX在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对原审判决的第一项均没有异议,本院对于该判项不予审查,迳行维持。


结合双方的诉辩、举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丰婷XX是否需要向孟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丰婷XX上诉主张是孟XX自行离职的,并提交了电子邮件予以证实。但是该电子邮件仅为复印件,无法证实是由孟XX发给丰婷XX的电子邮件,孟XX对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亦不予确认。况且,该电子邮件的内容“由于种种原因,孟XX于2013年9月1日离开了工作两年半的丰婷XX”,无法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孟XX自己提出辞职的。故本院对丰婷XX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予采信。孟XX主张由于丰婷XX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要求解除与丰婷XX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均确认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丰婷XX也没有为孟XX参加社会保险。丰婷XX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孟XX作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孟XX在丰婷XX的工作年限为2年5个月。双方均确认孟XX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284.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丰婷XX应当向孟XX支付相当于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3210.63元。原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丰婷XX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川


代理审判员   钟 玲


代理审判员   谢XX



书 记 员   伍XX


  • 2014-08-25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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