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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与王X、徐X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民)初字第7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铭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吴铭,上海市XX律师。


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王X。


被告徐X。


被告胡XX。


委托代理人徐X。


原告徐X与被告王X、徐X、胡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铭律师,被告王X的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徐X、被告胡XX的委托代理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原告徐X系徐X之姐,被告王X系徐X之妻,徐X系徐X与前妻所生之子,胡XX系徐X之母。2013年9月6日,徐X因病死亡。2013年期间,徐X因患XXX疾病、食道癌住院开刀,向原告借款共计12万元。2013年9月徐X病情恶化,原告又借款给其看病,共花去3,058.7元。徐X死后又为徐X垫付丧葬费、佛事费15,913.3元。另原告还借款给徐X归还银行信用卡借款,共计877元。徐X和被告王X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要求被告王X归还给原告徐X借款共计139,849元。


被告王X辩称,原告所谓的借款、垫付款系因原告和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而对被继承人的赠予,系赠予行为、对亲人的帮助。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被告徐X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XX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X系徐X之姐,被告王X系徐X之妻,徐X系徐X与前妻所生之子,胡XX系徐X之母。徐X因病于2013年9月6日死亡。2013年8月22日,徐X书写借条,“兹本人徐X,从2013年4月发病住院开刀(癌)从进医院至出院,共借妹妹人民币拾万。出院后借2万作其他医药费开销。”借条中另有见证人陈XX签字。2013年4月1日至5月21日间,徐X及其丈夫鲁X分别通过银行卡为徐X向新华医院付款2,5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5,000元。2013年8月6日起,被告王X与徐X失去联系,徐X主要由原告徐X、被告徐X、胡XX照顾至其去世。


另查明,2013年9月6日,徐X名下牡丹灵通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余款291.07元;2013年11月14日,被告徐X至上海XX公司领取了徐X社保存额及丧葬抚恤补助共57,306.3元;2013年11月,徐X领取了徐X公积金共39,456.5元。


审理中,被告王X表示,书写12万元借条时,徐X已经病入膏肓,无民事行为能力。徐X去世后,被告王X因不知情而未支付过徐X的丧葬费用;徐X的养老保险金、公积金、银行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抵扣在债务中。丧葬费、抚恤金如分割,王X也应能分到。


被告徐X表示,的确领取了徐X社保存额及丧葬抚恤补助共57,306.3元、公积金共39,456.5元。徐X过世前留有遗嘱,言明徐X后事由徐X全权负责;银行存款、单位的各种资金由徐X负责领取、继承,身后遗留的款、物由徐X领取、继承。徐X的后事(包括入葬、墓地、豆腐饭)等共花费10万元左右。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徐X在患病期间向原告徐X借款12万元,有其书写的借条、照片、证人陈XX的证言及部分直接打入新华医院账户的签购单、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X提出该款系因亲情关系而赠予、徐X在书写借条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诉争债务形成于徐X与被告王X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用途系医疗支出,故该债务系徐X与被告王X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徐X已经死亡,被告王X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王X可基于继承关系,另行主张自己权利。原告提出2013年9月初因徐X病情恶化而借给其看病的3,058.7元、为徐X归还银行信用卡借款877元及为徐X垫付了丧葬费、佛事费15,913.3元,本院认为仅凭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及银行还款单,难以认定该些款项系借款的性质,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徐X去世后,徐X领取的徐X社保存额及丧葬抚恤补助共57,306.3元、公积金共39,456.5元,非本案处理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X归还原告徐X借款人民币1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96.98元,由原告负担96.98元,被告王X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修耘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田XX



书  记  员


项成


  • 2015-01-08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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