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系邢台市交通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
被告:何XX,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曹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燕,河北XX律师。
第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XX。组织机构代码:723XXXX7410-2。
负责人:杜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男。
委托代理人:孙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李X、何XX,第三人中国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