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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李X、何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西民二初字第1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燕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郭XX,系邢台市交通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


被告:何XX,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曹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燕,河北XX律师。


第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XX。组织机构代码:723XXXX7410-2。


负责人:杜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男。


委托代理人:孙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李X、何XX,第三人中国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书记员  孙XX


  • 2014-09-15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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