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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公司与艾XX、高XX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渡法民初字第011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龚中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XX二期,组织机构代码202XXXX8043-0。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中华,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艾XX。


被告高XX。


被告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诉被告艾XX、高XX、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朱XX


  • 2014-07-02
  • 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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