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X,女,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南京市某中医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朱X、陈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18号2单XX。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联刚,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徐X与上诉人南京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秦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徐X与上诉人南京XX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徐X的委托代理人朱X,上诉人南京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联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汤雷
审判员 邹小戈
审判员 孙X
书记员 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