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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X与上诉人南京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宁民终字第19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联刚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X,女,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南京市某中医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朱X、陈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18号2单XX。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联刚,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徐X与上诉人南京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秦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徐X与上诉人南京XX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徐X的委托代理人朱X,上诉人南京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联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汤雷


审判员  邹小戈


审判员  孙X



书记员  金XX


  • 2014-06-09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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