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娟,天津XX律师。
被告卢XX,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XX
书记员 王XX
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