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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娟,天津XX律师。


被告卢XX,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XX



书记员  王XX


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2-15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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