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杨继平,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回对陈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陈XX负担。
审判员 诸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