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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01372号

  •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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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杨继平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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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杨继平,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回对陈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陈XX负担。


 


 


 


 


审判员    诸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4-30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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