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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2)杭萧临民初字第3号
婚姻家庭
杨继平律师 在线
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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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杨继平、吴XX,浙江XX律师。


被告王XX。


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欢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案件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杨继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萧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且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一直未建立夫妻感情。2009年9月,原告引产后回娘家,被告也未进行安慰。2010年5月,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出国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现难以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萧山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5月,被告出国工作至今未归。2011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1份、萧山区临浦镇临一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长期未共同生活致使夫妻关系失和。鉴于被告出国工作是造成双方分居的主要原因,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多加沟通,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视目前情况,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 判 长  杜欢庆


人民陪审员  汤瀚清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2-05-10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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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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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7年10月设立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任主任,2021年3月更名为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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