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蔡X、陈X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2)杭萧刑初字第192号
刑事辩护
杨继平律师 在线
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2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个体经营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继平,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陈X,个体经营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2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陈X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X及其辩护人杨继平、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10月,被告人蔡X、陈X在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XX附近经营名为“戴博蓝”的服装店,同时在店门口设摊出售盗版光碟及淫秽光碟牟利。其中被告人蔡X负责日常经营,被告人陈X协助管理。2011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蔡X、陈X在店内向倪XX出售盗版光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盗版光碟1757张。经鉴定,其中1707张属非法音像制品,50张属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X、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XX、倪XX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认定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两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陈X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音像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蔡X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蔡X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蔡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蔡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X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3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X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 睿



书 记 员 盛玲玲


  • 2012-01-31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杨继平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杨继平律师
5.0分热情执业:24年
杨继平律师
15134200****7711 执业认证
  • 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 西昌市风情园北路57号
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7年10月设立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任主任,2021年3月更名为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任主...
  • 138 8147 2279
  • 1388147227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