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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X与被上诉人王XX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娟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王娟,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王XX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李X的委托代理人王娟,被上诉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李X。


审 判 长  邱 健


审 判 员  王 新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刘XX


速 录 员  李XX


  • 2014-12-01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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