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王娟,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王XX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李X的委托代理人王娟,被上诉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李X。
审 判 长 邱 健
审 判 员 王 新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刘XX
速 录 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