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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XX公司与吴江XX公司、吴XX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 合同事务
  • (2013)吴江商初字第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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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XX,江苏XX律师。


被告吴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XX,执行董事。


被告吴XX,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广健,浙江XX律师。


原告吴江XX公司与被告吴江XX公司、吴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吴江XX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江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竞


审 判 员  游 佳


人民陪审员  沈XX



书 记 员  陆XX


  • 2014-02-21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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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健律师,1967年1月生,湖州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浙江大学双学位,不仅仅是律师,还是工程师、经济师、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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