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XX,江苏XX律师。
被告吴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XX,执行董事。
被告吴XX,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广健,浙江XX律师。
原告吴江XX公司与被告吴江XX公司、吴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吴江XX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江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竞
审 判 员 游 佳
人民陪审员 沈XX
书 记 员 陆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