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熊X,福建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葛XX,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
原告周XX与被告张XX、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永华
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孟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