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张XX,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熊也,福建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朱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福建省云霄县XX,且原告无法证明厦门市思明区系其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管辖权法院应为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朱X住所地,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X
书记员 孙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