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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王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宜和民初字第6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露露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冯露露(受李XX特别授权委托),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


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李XX负担。


审判员  储XX



书记员  柳XX


  • 2014-10-28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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