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冯露露(受李XX特别授权委托),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
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李XX负担。
审判员 储XX
书记员 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