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李XX、李XX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4)武前民初字第01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露露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冯露露,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李XX。


被告李XX。


被告李XX。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姜X,江苏XX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助理审判员王晶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XX、助理审判员王晶、人民陪审员赵彩凤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露露、被告李XX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姜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12年4月29日晚,原告在丁XX开的茶馆里与被告李XX因打牌的事情发生口角,被告李XX继而一直对原告进行谩骂,双方几句口角之后便对原告大打出手,后来被告李XX又喊来被告李XX、李XX、李XX,四被告一同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受伤,精神遭受重大伤害。2012年4月30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二医院诊断为:1、急性应激障碍,2、焦虑症,经住院治疗于2012年5月25日出院,遵医嘱用药、禁止驾驶机动车。此次纠纷,在武进区礼嘉派出所多次调解,直至2013年10月,派出所人员告知调解不成,建议诉讼解决。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四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3329.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均辩称,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加以佐证,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其次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9日晚上9时左右,原告与被告李XX在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庞家村委李家塘十字路口西XX因赌博事宜发生口角,后互相揪打。被告李XX在得知其侄李XX与人发生纠纷后,叫上其子即被告李XX骑摩托车急欲前往,在礼XX的三岔路口附近时,恰遇原告张XX、李XX等人,双方再次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进行相互揪打,原告多处部位受伤。2012年4月30日,原告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5天,用去医疗费用5735.83元,入院和出院诊断均为急性应激障碍和焦虑症。2012年9月27日,原告经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应激相关障碍。原、被告双方经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派出所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张XX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住院收费收据、出院小结、病人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卡、建休证明、道路运输证、行驶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礼嘉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另,礼嘉派出所于2012年7月12日对原告张XX做询问笔录载明:“在骂的过程中他(李XX)上来就打我一个巴掌,我们两人就揪打起来,……李XX父子、阿X(系被告李XX)父子两人,还有两老太(李XX、阿X的母亲),还有2个外地人,都围着我还阿X打。……”


礼嘉派出所于2012年4月29日对被告李XX做询问笔录载明:“那女的(张XX)先骂我老婆,我上去揪她胸脯,李XX就上来打我。……”


礼嘉派出所于2012年4月29日对被告李XX做询问笔录载明:“我和阿X(系原告亲家公李XX)、长脚(系原告丈夫管XX)、长脚的老婆揪打,我用拳、脚打他们,他们也这样打我,长脚老婆用刀砍了我一刀。……”


礼嘉派出所于2013年1月18日对杨XX做询问笔录载明:“李XX一开始是和一个女的凤X的打的,为何打我不知道。”


礼嘉派出所于2012年5月2日对李XX做询问笔录载明:“凤X受伤也是和震生他们打的时候受伤的。……”


礼嘉派出所于2013年1月16日对王XX做询问笔录载明:“长脚的老婆上去帮阿X,阿X一方人就又打长脚老婆,……在麻将店门口就长脚老婆与阿X揪打、拳打的,互打,阿X打长脚老婆耳光的,……长脚老婆上去帮忙,又被他们几个人按住打,按地上打,拳打脚踢。……”


礼嘉派出所于2012年5月2日对丁XX做询问笔录载明:“阿X就冲上去打那女的,不知道怎的阿X就把那女的弄倒在地上,用拳头打那女的。……”


礼嘉派出所于2012年5月2日对周XX做询问笔录载明:“发现是‘阿X’正把一个女的按在地上打,旁边‘阿X’在劝架,叫阿X不要打。阿X不停,继续用拳头对着女的身上、脸上打。……”


礼嘉派出所于2012年7月27日对崔XX(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二医院心理科的医生)做询问笔录载明:“本来没有,但受过强烈刺激,本身如果性格有一定的暴躁,加上外界打架刺激,诱发了她这两个症状,……可以达到临床治愈水平,有可能在受刺激后复发,……是属于精神、心理上面的受伤。……”


本案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是否应当对原告张XX受伤承担责任,应如何承担责任;第二、原告张XX主张的各项损失范围。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是否应当对原告张XX受伤承担责任,应如何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张XX诉称其与四被告发生揪打,四被告造成其受伤住院,精神遭受重大伤害;四被告辩称与事实不符,而礼嘉派出所所做的多份笔录中均有提到被告李XX与李XX曾与原告揪打,李XX的笔录中也明确提到“我和阿X(系原告亲家公李XX)、长脚(系原告丈夫管XX)、长脚的老婆揪打,我用拳、脚打他们”,且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二医院心理科医生崔XX所做的笔录中明确表明原告张XX会诱发应激相关障碍系因打架刺激加上本身性格有一定的暴躁。故本院对于被告李XX与李XX揪打原告张XX,导致其产生应急相关障碍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李XX与李XX是否揪打原告,因管XX、李XX等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参与其中,故对其笔录中的内容难以采纳,而其他笔录中对此未有涉及,原告亦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XX、李XX对原告实施了侵害,故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被告李XX、李XX应当对原告张XX受伤、诱发应急相关障碍承担责任。同时,原、被告双方在同村居住,原告张XX本应按照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但其却因赌博事宜与人发生争执,遇事亦未能冷静妥善协商处理,从而导致矛盾升级,引发言语及肢体冲突,故原告张XX自身也存在过错,对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本院综合认定,对于原告张XX的受伤,被告李XX、李XX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张XX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第二、原告张XX主张的各项损失范围的问题。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原告张XX主张的各项损失,经举证及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张XX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认定为5735.83元;2、护理费:原告张XX住院25天,按照每天60元计算,共计1500元;3、营养费:按照每天12元计算,25天共计3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8元计算,25天共计450元;5、误工费:原告主张35906元(按道路运输业行业标准,计算一年),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持证人为其本人的道路运输证和行驶证各一份,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事发前原告从事道路运输工作,而出院医嘱中禁止驾驶机动车辆的表述较为模糊,原告现据此主张一年误工费依据不足,结合原告提供的建休证明及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误工费为9000元;6、交通费:原告张XX主张300元,但其未能提供正式票据加以证明,本院酌定250元。7、精神抚慰金:原告张XX主张5000元,因原告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可;8、鉴定费1600元,因系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委托鉴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以上合计18835.83元,原告张XX自行承担5650.75元,被告李XX、李XX应承担13185.08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X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185.08元。


二、驳回原告张XX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张XX负担160元,由被告李XX、李XX负担373元。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被告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江苏XX,帐号:80×××63)。


审 判 员  曹XX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人民陪审员  赵彩凤



书 记 员  蒋XX


  • 2014-06-16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