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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诉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武少民初字第4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露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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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女,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冯露露,江苏XX律师。


被告胡X,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诉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撤回起诉。


本裁定不许上诉。


代理审判员  徐凌楠



书 记 员  李XX


  • 2014-02-14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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