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X。
被告曾X。
委托代理人冯露露,江苏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原告毕X诉被告曾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朱XX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为,被告的户籍在常州市武进区XX镇XX村XX号,2013年1月至今一直在户籍地生活。故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查明,被告的户籍在常州市武进区XX镇XX村XX号。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曾X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