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XX,组织机构代码558XXXX5581-5。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兵,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伍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茹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
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
书 记 员 马XX(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