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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5)滨刑初字第1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振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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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振辉,山东XX律师。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尹振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赵X醉酒驾驶鲁M×××××号轿车,沿滨城区XX四路由西向东逆向行至渤海八路路口以东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尹X驾驶的鲁E×××××号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尹X受伤。经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滨城区大队审批认定,赵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滨州市疾病防控中心检测,赵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赵X的供述、被害人尹X的陈述、证人刘X的证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X如实供述;2、赵X积极赔偿受害人尹X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了谅解;3、被告人赵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赵X醉酒驾驶鲁M×××××号微型普通客车,沿滨城区XX四路由西向东逆向行至渤海八路路口以东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尹X驾驶的鲁E×××××号轿车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尹X受伤。经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滨城区大队审批认定,赵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赵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所证实:


1、被害人尹X陈述,2014年10月16日21时40分许,其驾驶鲁E×××××号轿车沿黄河四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黄河四路渤海九路以东时,对面过来一辆面包车逆行与其发生车辆碰撞。


2、证人刘X证言,案发当晚其乘坐赵X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赵X当晚喝酒了。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


4、书证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X醉酒驾驶、逆向行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驾驶人赵X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鲁M×××××信息查询结果单、赵X驾驶证复印件、尹X驾驶证复印件、鲁M×××××行车证复印件、鲁E×××××行驶证复印件,载明赵X、尹X驾驶证情况及鲁M×××××、鲁E×××××车辆基本情况。


5、鉴定意见


(1)滨州市疾控检字(2014)第1612号检测报告书,载明被告人赵X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81.8mg/100ml。


(2)滨州市滨城区认字(2014)第000XXXX0524号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鲁E×××××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22687.00元。


6、被告人赵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X以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5000元的数额与尹X达成赔偿协议。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尹X对被告人赵X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由尹X出具的收到条及谅解书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X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对其酌情可从重处罚。其辩护人所提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赵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X已赔偿被害人尹X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X为可能判处的罚金提供财产保障,对其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艳芳


人民陪审员  张向华


人民陪审员  吕XX



书 记 员  孟XX


  • 2015-05-11
  • 潍坊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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