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女,1976年11月生,汉族,住信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荣巍,河南XX律师。
上诉人许XX因与被上诉人信阳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信平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XX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XX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上诉人许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XX
审判员 罗XX
审判员 文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