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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XX与被上诉人信阳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荣巍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女,1976年11月生,汉族,住信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荣巍,河南XX律师。


上诉人许XX因与被上诉人信阳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信平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XX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XX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上诉人许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XX


审判员 罗XX


审判员 文XX



书记员 陈XX


  • 2014-11-25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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