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努,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四川XX律师。
被告谭XX,男,汉族。
被告陈XX,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XX诉被告谭XX、陈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付XX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付XX承担。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