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组织代码671XXXX1867-4。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XX,组织代码688XXXX1502-1。
法定代表人:严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成刚,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X,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XX
书记员 相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