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津法民初字第026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廖成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组织代码671XXXX1867-4。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XX,组织代码688XXXX1502-1。


法定代表人:严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成刚,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X,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XX



书记员  相平平


  • 2014-07-07
  • 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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