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谭XX,重庆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XX律师。
原告谭XX与被告李XX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谭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XX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张友奎
审判员 谭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