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谭XX与李XX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1)合法民初字第018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冬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谭XX,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谭XX,重庆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XX律师。


原告谭XX与被告李XX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谭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XX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张友奎


审判员 谭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6-24
  • 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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