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XX11-5,组织机构代码054XXXX5234-2。
法定代表人谢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202XXXX8617-X。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X
书记员 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