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庆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0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冬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XX11-5,组织机构代码054XXXX5234-2。


法定代表人谢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202XXXX8617-X。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X



书记员  张X


  • 2014-10-09
  • 渝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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