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XX,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XX,重庆XX律师。
被告曾某某,女,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XX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闻XX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闻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闻XX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