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闻XX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永法民初字第042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冬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闻XX,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XX,重庆XX律师。


被告曾某某,女,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XX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闻XX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闻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闻XX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李XX


  • 2014-07-07
  • 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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