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庆XX公司与王XX、赖XX、覃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南法民初字第016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冬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旁,组织机构代码668XXXX2644-4。


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XX律师。


被告覃XX,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赖XX,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王XX,女,汉族,51岁,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XX公司与王XX、赖XX、覃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覃峰



书 记 员  罗艳


  • 2013-12-16
  • 南岸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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