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旁,组织机构代码668XXXX2644-4。
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XX律师。
被告覃XX,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赖XX,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王XX,女,汉族,51岁,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XX公司与王XX、赖XX、覃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覃峰
书 记 员 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