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闫X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滨刑初字第4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志建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X,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张志建,山东XX律师。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4)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X及其辩护人王XX、张志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闫X酒后在滨城区渤海八路滨州市中医院沿街房“铭阳养生馆”外,与女友胡X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闫X伙同“小刚”(另案处理)持砖头无故将该养生馆价值2400元的玻璃门砸坏。附近经营“XXX”的魏XX、石X夫妇在一旁观看,被告人闫X又欲持砖头殴打魏XX,被在场的人拉开。魏XX、石X回到商铺后关上卷帘门。被告人闫X从中医院院内开出一辆机械推土机,将“XXX”的卷帘门、玻璃门撞坏,致使石X受伤。经鉴定,卷帘门、玻璃门等价值3018元。石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闫X的供述、被害人石X的陈述、证人胡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其自愿认罪;2、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闫X酒后在滨城区渤海八路滨州市中医院沿街房铭阳养生馆外,与女友胡X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闫X伙同“小刚”(另案处理)持砖头无故将该养生馆价值2400元的玻璃门砸坏。被告人闫X见XXX的魏XX、石X夫妇在一旁观看,又欲持砖头殴打魏XX,被在场的人拉开。魏XX、石X回到商铺后关上卷帘门后,被告人闫X从中医院院内开出一辆机械推土机,将XXX的卷帘门、玻璃门撞坏,致使石X脚部受伤。经鉴定,石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卷帘门、玻璃门损失价值3018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1、鉴定意见


(1)公(滨城)鉴(伤检)字(2014)1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石X右足部皮肤裂伤并右足第五跖骨头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滨城价鉴字(2014)184、146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认定XXX被损坏的钢化玻璃门、卷帘门价值3018元、铭阳养生馆被损坏的钢化玻璃门价值2400元。


2、被害人石X的陈述,案发当日晚,有一男一女在铭阳养生馆那儿争吵,其对象魏XX站在其家超市门口观看,那个男子冲着其对象大喊并持砖头欲冲过来想打他们,被几个女的拉住了。其与其对象回到超市里面,拉下卷帘门准备休息。过了一段时间,其超市的卷帘门被什么东西猛击了一下,将内侧的玻璃门击碎。一大块玻璃砸在其腰部后又落到其右脚上,流了很多血。其接着就报警了。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滨城区渤海八路中医院沿街房铭阳养生馆、XXX的卷帘门、玻璃门被破坏及鑫金花商行内的血迹等现场情况。


4、证人证言


(1)魏XX证言,2014年6月10日18时30分左右,有一男一女在铭阳养生馆那儿争吵。那个吵架的男子冲着其大声喊骂并持砖头欲冲过来想打人,被门XX拉住了。其与其对象回到超市里面,拉下卷帘门准备休息。过了一段时间,其超市的卷帘门被那个吵架的男子开着挖掘机猛击了一下,将内侧的玻璃门击碎。一大块玻璃砸在其对象右脚上,流了很多血。其接着就报警了。


(2)门XX证言,案发当日晚,其听说店内出事了。回到店内看到其铭阳养生馆的玻璃门全烂了,地面上有砖头。其店员珍X和她对象在门口争吵了一段时间,都离开了。其在店内打扫被毁坏的物品。后来听说珍X的对象冰冰用铲车将鑫金华XX的卷帘门弄烂了。


(3)胡X证言,案发当日晚9时左右,闫X酒后到铭阳养生馆找到其后,二人发生了争吵。闫X烦了,持砖头砸烂了铭阳店的玻璃门。他们争吵时,有很多围观的,闫X拿着砖头想打一超市的老头、老太太,被她拦住了。开超市的老头、老太太将超市卷帘门关闭后,闫X与其还在争吵。后来闫X到中医院内开出一辆铲车,将超市的卷帘门撞烂了。


(4)张XX证言,2014年6月10日晚10时许,其看到一个小伙子将停放在中医院内的一辆铲车开走了,后听说鑫金华XX的卷帘门、玻璃门被一辆铲车撞烂了。


(5)刘X证言,2014年6月10日晚9时许,其看到门XX的铭阳养生馆的玻璃门烂了,一个小伙子和珍X在吵架,其就电话告知了门XX。后又听说鑫金华XX的卷帘门、玻璃门被一辆铲车撞烂了,开超市的老太太受伤了。


(6)牟某某证言,2014年6月10日晚9时许,其看到铭阳养生馆的玻璃门烂了,里面一个小伙子和一个女子在吵架。那个小伙子像疯了一样,用手指着围观的人,谁看他就去追谁、打谁。那个小伙子当时想打一个开超市的老头、老太太,被人拉开了。那个小伙子在现场闹了很长时间,后开来一辆铲车将超市的卷帘门撞烂了。


5、被告人闫X的供述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闫X与被害人石X、门XX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石X经济损失55000元,赔偿门XX经济损失24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石X、门XX对被告人闫X的行为予以谅解。这由调解协议及谅解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在公共场所无端滋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闫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此为由所提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好勇


人民陪审员  吕荣敏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张XX


  • 2015-02-05
  • 潍坊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