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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X与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滨杜民初字第10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志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尚X。


委托代理人张志建,山东XX律师。


被告周X。


原告尚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X及委托代理人张志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20日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由于原、被告交往很少,彼此了解不够,结婚不到半月,被告就借口回老家离开原告,至今八年杳无音讯。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于2014年3月26日做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判决作出后,被告仍未归来,为结束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再次具状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周X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尚X与被告周X经人介绍认识20天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到半月,被告就借口回老家离开原告,至今未回。原告曾于2013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交往很少,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尚X要求离婚,被告周X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尚X与被告周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尚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伟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5-03-30
  • 潍坊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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