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陕西XX公司与被告韩XX、姚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康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南新XX。


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康林,陕西XX律师。


被告韩XX,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6日,农民,住镇安县西XX。


被告姚XX,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农民,住镇安县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公司与被告韩XX、姚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陕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X



书记员  余X


  • 2015-05-21
  •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