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南新XX。
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康林,陕西XX律师。
被告韩XX,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6日,农民,住镇安县西XX。
被告姚XX,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农民,住镇安县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公司与被告韩XX、姚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陕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X
书记员 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