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男,1977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晓峰,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X,注册号不详。
法定代表人徐XX,职务不详。
上诉人马X因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马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马X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马X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三百元,由马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武平
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
代理审判员 许XX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