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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与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一中民终字第034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晓峰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男,1977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晓峰,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X,注册号不详。


法定代表人徐XX,职务不详。


上诉人马X因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马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马X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马X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三百元,由马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武平


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


代理审判员  许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4-24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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