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生于1976年10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
原告周XX,男,生于1935年7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蒋文勇,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XX。
法定代表人欧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男,生于1972年11月1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干部,住梁平县。
被告孙XX,男,生于1965年5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段XX,男,生于1960年2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谭XX,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周XX诉被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孙XX、段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周XX、周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