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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结婚证生育孩子,男方如何支付抚养费

  • 婚姻家庭
  • (2019)晋0105民初97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超群律师
律师通过调解的方式,多次与原告、法官沟通。最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50000多元,降到20000元。每月标准从1500将至1000元。

案件详情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情简介: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5Ian通过网络认识,2015年10月同居,2016年5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双方未领取结婚证。2016年10月165日生育一子,原告出生后仅在被告家中生活过4个月,之后离开被告处,由女方一人抚养,三年之久,被告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原告只承担孩子所有的费用。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从2016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抚养费54750元,及从2019年11月起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每月按照1500元标准计算)。

  办案经过:详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确定原告离家的时间并非为原告被人所述、在同居期间被告履行了抚养义务,承担了家庭责任。且被告现在没有任何经济生活来源。通过查阅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小店法院案例,确定诉讼方案,准给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书写答辩状及代理词。在法庭上与法官和原告详细沟通,说明被告本人目前个人经济能力,并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但对抚养费支付的起止时间、每月标准不认可,并表达个人诚意,当庭愿意先支付2万元抚养费。

  案件结果:被告于2019年11月22日支付原告截止2019年11月30日抚养费被告于20000元整(已履行),并从2019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成年为止,被告于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费用。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被告可于每月第二个、第四个周六或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探望原告(每月至少探望二次),法定代理人不得阻碍。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 2019-12-02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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