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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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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XX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6刑终1219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XX,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小红,广东XX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粤0604刑初1230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谭XX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谭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谭XX撤回上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刑初12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XX

  审 判 员 李寿桥

  审 判 员 李莎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9-10-29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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