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常XX,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XX。
法定代表人郭XX,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杨XX,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阳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安阳市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阳市安漳大道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房XX,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彦娟,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常XX因诉被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北关区自然资源局)、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北关区城管局)和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彰东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影响法律适用的部分基本问题没有审查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XX
审判员阎XX
审判员苏斐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