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骗取贷款罪、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罪

  • 综合类型
  • (2016)冀0302刑初532号
婚姻家庭
孙志国律师 在线
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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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被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077.8万元。

案件详情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商XX犯骗取贷款罪、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商xx在秦皇岛xx煤炭公司向XX设银行及秦皇岛XX银行办理贷款,提供虚假协议。该虚假协议有被害单位茂名xx公司及江苏xx公司的公章及财务章,系商xx私科。由此给被害单位茂名xx公司造成了1077.8万元的经济损失。

  孙志国律师系被害单位茂名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过程中,成功为被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077.8万元。

  责令被告人商xx退赔被害单位茂名xx公司人民币1077.8万元。

  审判长 赵林林

  人民陪审员 李颖

  人民陪审员 刘姝华


  • 2018-08-03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被害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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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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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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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国,男,汉族,执业25年,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在刑事领域和民商案件代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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