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叶XX与李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1652号
原告:叶XX,男,汉族,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李XX,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强,贵州XX律师。
原告叶XX诉被告李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叶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XX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叶XX负担。
审判员 曾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XX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