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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XX达诉中核二三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9)湘0112民初75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钟轶腾律师
从专业角度,针对性的分析合同条款,最终赢得案件。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7年,XX公司与D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X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承建D公司位于C市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后,XX公司将项目厂房及仓库的钢结构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XX公司,项目工程分为1期与2期,1期分包工程完成后,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7年12月底,根据1期项目的工程量预估了2期项目的工程量,因此时2期工程没有形成审定的施工图纸,故XX公司以预估的工程量制作了《工程报价单》并发给XX公司。之后,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8年2月签署了《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XX公司继续承建该2期分包项目,双方根据预估工程量的《工程报价单》计算了签约合同价。

  合同签署后,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施工义务,但是XX公司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大量施工质量瑕疵问题,且存在工期严重逾期等情况。XX公司多次向XX公司发送函件,主要是根据业主方D公司现场检查后的整改要求,要求XX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要求XX公司以及其他分包单位于2019年3月25日前将工程竣工结算材料提交XX公司,以便XX公司整理汇编后,于2019年4月11日前一并提交D公司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工程结算价款。XX公司多次催促下,XX公司还是一直怠于履行配合义务,非但不完成整改工作,也仅提交了部分工程量材料。最终,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共同签署了工程量计算书明细表,确认了已审计的工程量。

  XX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并希望根据合同约定与XX公司审计结算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但XX公司认为,本合同的履行不需要结算,应该按照固定总价1856万+变更工程款104万共计1960万元直接进行支付。XX公司不同意,随后XX公司起诉至C市W区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律师观点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工程价款应该按照“固定总价+变更签证”还是按照“实际审计结算的工程量×固定单价”进行计算?

  本团队律师认为,本案的工程总造价应当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即按照经审计之后XX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固定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首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有工程款需要最终审计后结算的合意。

  其次,本案XX公司关于合同条款的解读是片面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

  再次,合同原意,合同中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1856万元,是双方根据之前一期工程的预估工程量乘以固定单价估算的一个合同预估价,而不是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及预算进行合同价款的计算。

  最后,双方对工程量的变更及变更签证的审批做了明确的约定。

  法院观点

  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合同约定价格采用“固定总价+变更签证”结算方式,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涉案工程存在工程量变更情况,但工程量变更后是增加还是减少,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由于XX公司在庭审中不能提供涉案工程存在工程量增加的相关证据,且本案工程未进行竣工结算,故本案工程量的确定应通过审计或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确定,但XX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也不配合XX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计,故法院对XX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无法确定,XX公司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诉请,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2019-12-30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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