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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的老友借款后玩消失怎么办?XXX帮你维护合法权益

  • 债权债务
  • (2020)京0115民初170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恒略律师事...律师
当事人借给好友50万,承诺15天归还,经多次催要拒不还钱,并且把当事人微信拉黑,恒略律师介入之后,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追回

案件详情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17073号
原告:丁X,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物业管理权经纪人,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丁X与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7年5月8日以经营周转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15天归还。原告当时不在国内,委托其母邓XX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50万元。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朱X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被告:“亲爱的,你手头方便借50万元吗?15天就打回给你”;原告:“你若是着急用,把你的银行卡号发给我,我马上让我国内的家人给你转”;被告:“明天还是叫你妈妈打50万借我吧”、“户名:朱XX,开户银行:XX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支行,账号:622XXXX0202********704”;原告:“家里人明天就给你打过去50万”。
2017年5月9日,邓XX向被告指定XX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
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还款。
邓XX作为原告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本庭询问,证明其在丁X的指示下于2017年5月9日向被告汇款50万元,丁X已经将50万元返还给邓XX,被告拖欠原告的款项,被告不拖欠邓XX的款项。原告对上述证人证言予以认可。
经本庭询问,丁X表示,原告在澳洲系物业管理权生意买卖的经纪人,被告之前做收藏等生意,原被告是认识将近20年的普通朋友关系。2017年5月8日晚上,被告在微信上和原告说急需用款用于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15天就还。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我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原告当时在国外,无法大额转账,便让原告母亲于2017年5月9日向被告转账50万元,被告在微信上确认收到款项,但未出具借条。原告回国后将款项还给了母亲。被告向我承诺一定还款,但是原告回国后,被告一直找理由不见面,现在微信已拉黑原告。被告至今没有还款。
上述事实,有转账记录、公证书、证人证言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朱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权利。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朱XX向丁X借款50万元,丁X让其母亲邓XX向朱XX指定账户转账50万元,邓XX认可是丁X出借款项给朱XX,邓XX与朱XX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丁X对借款经过有一定合理的描述,符合常理,本院认定朱XX与丁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朱XX未能向丁X偿还借款,故本院对丁X要求朱XX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导入法院系统,根据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朱XX承诺15天还款,但是其未能如期返还借款,应向丁X支付逾期利息,本院对丁X要求朱XX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逾期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起算时间以2017年5月25日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丁X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丁X支付逾期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朱XX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公告费260元,由朱XX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欢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闫XX
书 记 员 郭XX


  • 2021-01-20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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