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乐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X族,XX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舟山市XX。曾因犯抢劫罪,于2XXX年X月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2XXX年XX月X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茂林(法律援助),北京XX律师。
案件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乐XX虚构其能以优惠价格在XXX购买公墓地的事实,要求被害人支付定金,通过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现金支付的方式,从蒋X1、毕某1、陈X1等42名被害人处共计骗得人民币11.1万元。
办案经过
此案件为法律援助案件,案件涉嫌的罪名为诈骗罪。
在接受指派之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详细了解了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涉嫌的抢劫罪。因为初犯和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被告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结构下的法律评价是截然不同的,所以了解被告人第一次犯罪的事实对此法律酌定情节的把握有重要的意义。
本案还有一个容易忽视的辩点就是被告人的成长经历。
刑事犯罪量刑的评价过程是动态的综合评价过程,而在此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的定罪量刑的公诉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动态的衡量,并考虑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采纳情况,则是律师、法官、公诉人之间的互动过程,除了公诉人审查起诉过程中的量刑情节以外,发现对本案被告人有利的其他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则是律师的职责,通过法律程序,将这些情节转化为法律可以认定的情节,通过庭审中的辩护,最终被法庭采纳,就能实现被告人辩护利益的最大化,也是律师价值的最终体现与肯定。
本案焦点
本案件辩论的焦点就在于辩护律师对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补充,本案是法律援助指定的案件,指定阶段是法院,对被告人而言,如果能从采取强制措施阶段就聘请律师,本案的效果会更好,如果本案有律师全程参与,能够在第一时间和公检法进行沟通,同时能更早地发现本案的量刑情节,也能找到更加充实的辩点。在本案中,在审判阶段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本律师进行辩护,除了时间有点紧张,还是最大程度地挖掘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成长经历的辩点,从而在辩论过程中,经过与公诉机关和法庭的沟通,最终被告人乐XX残缺的成长经历列入法庭考量的因素,从而达到了辩护的目的。
案件结果
被告人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审判长石X
人民陪审员缪XX
人民陪审员崔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煜
代书记员韩XX
书记员陈:远XX
案件总结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涉及到综合评价的过程,既涉及到对被告人人身属性的考量,例如精神状况,道德水平,年龄状况,身体状况,性别情况等方面的考量;也涉及到上述因素案件事实的结合与考量,在本案中,引入被告人乐XX的成长经历,可以从一个侧面发掘出被告人乐XX主观恶性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恰恰是刑事案件的重点之一,所以,律师能敏锐地从会见被告的过程中及时发掘出有效的价值信息,并上升到庭审中的一种观点和态度,并争取法庭采信,这也是考察律师实践功底的重要表现。